学工[2008]7号
关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8年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系、部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理念和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为了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学院特设立了集体奖学金及个人奖学金(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向上。为使本次奖学金评比工作能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烨
成员:陈运飘、宋文俊、麦志强、陈岳英、李燕、黄凌云、王芹、乔华锋、徐琴、龙翔、刘文基、陈思思、刘佳
2、各学系设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系主任、系年级主任、系秘书、系辅导员及兼职辅导员组成,统一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初评工作。
3、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时间安排:
(1)9月15日之前,各学系根据本学系实际情况,组织学生进行奖学金评比条例的修订和完善,包括制定本学系奖学金评比加分细则等;
(2)9月15日-28日,各学系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学系的实际情况,对具有获奖资格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评,确定本学系的初评获奖名单并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
(3)10月5日-8日,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对各学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讨论,并确定获奖名单;
(4)10月10日-15日,公示获奖名单,如对获奖名单存在异议,可向本学系辅导员老师反应情况,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正;
(5)10月底,确定最终的获奖名单,并制作、寄发获奖个人喜报;
(6)11月中旬,表彰获奖集体及获奖个人,为获奖者颁发锦旗、荣誉证书及奖金。
希望各学系严格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及《奖励补充说明》的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的为原则,认真完成本次奖学金评比工作。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
学生工作部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奖励补充说明
第一条
集体奖励
集体奖励
二、集体奖励申报程序:
1、申报优良学风班的班集体(以行政班为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及一份学年工作总结,交到各学系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申报文明宿舍奖的集体,需提交一份申请报告及一份学年工作总结,由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评选;优秀社团奖及优秀红旗团支部的评选程序按照学院团委的相关文件执行。
2、各学系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对本学系学生提交的“优良学风班”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给出初审意见,并推荐其参加学院的“优良学风班”评比。
3、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各学系推荐的“优良学风班”的申请报告、工作总结、系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初审意见等进行审核,确定获得“优良学风班”的名单。文明宿舍奖、优秀社团奖及优秀红旗团支部的获奖名单由宿舍管理委员会、学院团委交由学院学工部备案。
4、学院统一公示获得奖励的集体名单;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请及时向辅导员老师反应,相关评审工作小组将予以调查,并重新审核。
5、公示结束,由学院颁发锦旗、奖状及奖学金。
第二条
个人奖励
个人奖励
二、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比细则由招生办公室制定,并按照其规定执行,主要是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入学成绩排在前25名的新生,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根据学生年度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确定。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排名前2%且绩点在3.3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排名前7%且绩点在3.0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排名前22%且绩点在2.8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学习成绩,日常操行分数,额外加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学习成绩×85%+日常操行分数+额外加分
分数S
S≥90
90≥S≥83
83≥S≥80
80≥S≥78
78≥S≥75
绩点X
X≥4.0
4.0≥X≥3.3
3.3≥X≥3.0
3.0≥X≥2.8
2.8≥X≥2.5
学习成绩=〔∑(科目成绩×科目学分)〕÷本学年度总学分
(精确到2位小数,采用四舍五入法)
(二)日常操行分数满分15分,包括思想道德(满分5分,基本分3分)、学习态度(满分5分,基本分3分)、社会实践活动(满分5分,基本分3分)三方面。日常操行分由所在系(班级)的部分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分小组,负责给各位同学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该项分数。
总体的评分标准如下:
(1)思想道德方面: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行为表现、先进事迹、维护国家利益等;
(2)学习态度方面:主要包括学生上课考勤、上课表现、成绩进步、在各种公开的报纸(杂志)发表文章、参加各种比赛获得奖项等;。
(3)社会实践活动方面:主要包括积极参加学院(系、班级)开展的各项活动、假期实习、勤工助学、义务献血、社会公益活动等。
各学系在坚持以上总体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学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系具体的评分细则,并将评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三)额外加分
获得额外加分的项目有:
额外加分项目
加分
1.50
1.30
1.20
1.00
0.60
1.30
1.20
1.00
0.80
1.20
1.00
0.60
1.00
0.80
0.80
0.50
0.80
0.50
1.20
1.10
1.00
0.80
0.50
1.00
0.80
0.30
0.80、0.60、0.40
0.50、0.40、0.30
3.00、2.00
1.00、0.80、0.60
2.00
1.00
0.30
除此之外,其他额外加分项目,各学系可根据本学系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分细则,并报学工部备案。同时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干部职务的学生,以额外加分最高的职务为加分标准,不重复加分。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称号的学生,额外加分在任职基础上重复加分。
四、单项奖学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院(系)有突出贡献者。先由各学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根据有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再推荐到学院学生奖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公示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各学系申请优秀毕业生奖学金需在毕业生毕业前一个月提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学生的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毕业生材料及系意见审核,公示后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三条
附则
附则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奖励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六条 各系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系主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系主任助理、学生教育管理教师等。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八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 优良学风班;
(二) 优秀红旗团支部;
(三) 文明宿舍奖;
(四) 优秀社团奖。
第九条 学院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 优秀新生奖学金;
(二)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三) 单项奖学金;
(四) 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寄发喜报;
(四) 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 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 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
(一) 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 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 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 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 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 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八) 班级学生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值不低于70分,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优秀红旗团支部奖,优秀红旗团支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团支部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 团支部在学年内至少举行一次影响较大团支部活动,并在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
(三) 团支部各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四) 团干部在综合能力,个人素质方面获得班级成员较高的评价。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 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 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 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宿舍内整齐清洁;
(五) 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 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七) 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八) 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九) 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社团奖,优秀社团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社团成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
(二) 社团制度健全,组织分工明确,社团作风积极向上;
(三) 社团获得学院大部分老师同学们的支持和认可;
(四) 社团在学年内至少举办一次有影响力的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和谐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另行制定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 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 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 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 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级)排名前2%且绩点在3.3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级)排名前7%且绩点在3.0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系(级)排名前22%且绩点在2.8以上,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2%。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单项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项目同时评选,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不兼获单项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四年中学生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两次二等奖以上;
(三) 自觉遵守法纪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 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 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五章 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二十条
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院颁发奖状,宿舍成员在综合测评上加分。各系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获“优秀红旗团支部”的集体由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300元。各系推荐参加“红旗团支部”评选的名额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2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二条
获“优秀社团奖”的集体由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300元。参加“优秀社团奖”评选的获奖名额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三条 获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00元,为一次性奖励,获奖比例按照当年招生计划来确定,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颁发。
第二十四条 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 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2%; 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7%: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系参评总人数的22%。
第二十五条 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2%。
第二十六条 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纪念品。优秀毕业生人数按条件而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六章 评奖程序
(一) 学院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 各系组织初评;
(三) 各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 各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 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评审;
(六) 学院公布最终结果;
(七) 学院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七章 附则
(一)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 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院通报。
(四) 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提出,学工部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当事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系学生奖励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诉,学工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应于每年六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其它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至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再定。
第三十二条 各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如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各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院学生工作部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 奖学金名称;
(二) 奖学金来源;
(三) 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 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 评选结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