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在大山 法治驻人心
【文章来源:蓝鸟通讯社】记者:吴绮嘉 摄影:赵文哲 编辑:徐畅“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处理,得出一致意见,现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盗窃罪罪名成立,9个月,处予罚金1000元。”5月7日下午三点半,从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学术报告厅审理吴某于11年1月1日在从化鳌头村犯下的盗窃案,考虑到被窃物价值不高未达抢劫罪标准、盗窃未遂、吴某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等因素,对其从轻发落。由法学社承办的真实法庭让鲜少接触法庭的同学大开眼界,而难得的还有与审判长面对面的交流。亲临审判过程 知识增进良多在法庭调查伊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吴某对偷窃手机事实直认不讳。“鉄凿多长,直径多少?”“为什么有职业(开出租车)还去偷?”“男女事主相距多远?”“事主看到你有何反应?”从作案工具的外形到长短,从吴某的作案动机到吴某的作案与被捕过程,事无巨细,控辩双方都仔细盘问。“被告是否有意见?辩护律师是否有意见?”无论是在宣读报案陈述程序后还是宣读现场调查程序,陪审员或审判长总会问上这样一句,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其中,吴某指出报案陈述中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吴某解释他并没有飞舞铁凿,也没有对原告人进行威胁,而且原告人也没问他是哪里人。合议庭认为,两位事主供词与事实不一致的情况对吴某是有利的。在辩论程序上,控辩双方分别在刑罚定性、量刑意见方面,给出各自依据。“(吴某)没有恐吓、伤害事主,因此铁支不应该定性为凶器。”“铁支连铁门都撬开,可见其威力之大。吴某一直手持铁支,这时它已不是工具而是凶器。”“恐吓不一定用言语表达,家是心灵的港湾,被陌生人闯进去,只是程度好没达到抢劫罪,但(恐吓)确实存在。”经过两轮辩论,公诉人给出的量刑建议是8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而辩护律师曾律师则认为7、8个月为宜。
面对面交流 一对一解惑在审判结束后,审判长们与同学就生活上的法律问题、方才审理的案件与学生进行交流。“刚才好像都是审判长在说话,那位人民陪审员好像没说过话,是不是意味着人民陪审员选取制度成了摆设品呢?”这个提问引发了阵阵掌声。人民陪审员回答道:“审判过程中, 审判长和审判员都把问题问完了,而且都问得很详细了。”审判长补充说:“问过的问题再问,就会啰嗦,另外在合议时人民陪审员也有发表意见。”有同学问道,学生财物被盗,校方是否负一定责任时,审判长回答是如果不能找回也确实是校方没有尽好责任的话,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讨一定的赔偿。有同学问及罚金的去向,审判长解释道,审判结果出来后,犯人所上缴的罚金是上缴国库的。
知识链接:审判分为法庭调查、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退席商议、宣读审判结果环节。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审判程序可分为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法庭审判(即开庭审理)、生效裁判执行等基本阶段。开庭审理的结果就是裁判(即判决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满足生效的条件后即成为生效裁判,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