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gk438 于 2009-10-20 22:35 编辑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决定。
7、保留团籍的GCD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原来是广东的土政策~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决定。
7、保留团籍的GCD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原来是广东的土政策~
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试
行)
行)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团员青年流向分布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一直按1994年团中央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文)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开展增强团员意识教育的决定》精神,使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更加符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团十五大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参照中组部《关于中国GCD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
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二)在农村务农的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5元。
(三)中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5元,大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1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