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阳光爱心社。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以及校内外热心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宣传、鼓励爱心行动,联络社会公众扶贫济困,以本团体组织范围内有特殊困难的个人和群体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活动,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一座爱的桥梁,为促进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和团委的指导,是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社团组织的单位。
第五条本团体的口号:“让所有爱的阳光洒满每个孩子的心灵”和“让爱感动我们,在人与人之间搭建爱的桥梁”。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活动范围(一)团结校内学生和社会各界结成爱心活动的组织网络和工作体系;(二)协调校内同学以及各高校公益团体的组织作用,为志愿奉献爱心者创造机会,为需要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者献爱心、办实事、捐款物,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爱心活动;(三)宣传爱心活动的先进事迹和优秀人物,倡导互爱互助、扶贫帮困的社会风尚;(四)评选、表奖长期坚持爱心行动、事迹突出的优秀人物和先进集体;(五)接受各种机构和各界人士的现金及实物捐赠,完全用于特困救助;(六)创建阳光爱心社论坛,为本会事业发展增强实力和活力;(七)组织讨论,为本会开展爱心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八)联络校内外慈善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坚持参与爱心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注册表单;(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登记注册。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奉献社会,完善人生;(三)获得本团体在活动、信息等方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参加本团体和所在基层爱心组织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在本职岗位和曰常生活中坚持为爱心事业作奉献;(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社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曰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社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任阳光爱心社理事会成员;(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三)对公益活动有实际的组织经验;(四)对本团体的组织架构、人员资源有较完全的认识。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是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在校学生;(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社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社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曰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邀请专职工作人员意见,交社务理事会决定;(五)处理其他曰常事务。第三十条根据爱心事业的社会需要,本团体依靠各级行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院系单位建立阳光爱心工作活动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本社团成立初期由社员自发捐款进行运作;(二)本社团成熟期由学生和社会其他热心人士的捐赠以及学校拨款;(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获得的资助或赞助;(四)党委和团委社团活动经费的划拨;(五)党委和团委爱心同盟活动经费的划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基本用于宣传、表彰、资助和办公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财务核算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秘书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机构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校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订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学校团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附:章程为本社团初期规定,曰后本社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阳光爱心社的社员要求
第1条:凡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注册的全体师生经申请、批准,方为本社社员。第2条:社员资格:
一、承认并拥护本社章程。
二、个人素质校高,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敬老扶幼,关心病残。起到文明建设的表率作用。
四、有志无私奉献,在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加,尽职尽责。
五、在社内开诚布公,团结一致,互相尊重,相互支持第3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在本社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提案权。
三、监督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本社权力机构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四、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本社创建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
五、当社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本社予以保护的权利。
六、有关社会风气、校风建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本社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的权利。第4条:本社社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维护本社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本社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阳光爱心社成立宗旨
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精神,借鉴吸收现代社会文明价值观念,立足于社会道德自律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团结有志的青年,大力倡导敬德精神,呼唤人们的爱心,并以“友爱、善良、诚实、互助”之心,为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而无私奉献。
机构设置及主要部门
(一)指导委员会
1.名誉社长(若干):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及本校领导担任。
2.名誉顾问(若干):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担任。
3.工作顾问:邀请关心、支持本社的校内外专业人士担任,协助指导爱心社的工作。
4.指导教师:邀请校内外热心专业人士担任,指导本社工作。
5.上述人员组成阳光爱心社指导委员会。
(二)社务理事会
1. 是本社团社员和接受邀请的社外人员;
2. 由本社团1/3社员出席参加;
3. 由本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会议;
(三)社团组织结构
阳光爱心社的领导机构,是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
社团下设5个部门:
1.秘书处:
本社文书资料收集、整理,本社财产、财务管理,会员会籍管理,接受捐赠。
2.宣教部:
研究爱心理论,开展社内学习活动,以各种方式宣传爱心事业。负责编辑"爱心快讯"。主管阳光爱心社的网上论坛。
3. 策划实践部:
策划组织本社大型活动,如"手拉手"、节曰慰问演出、爱心纪念曰、 联系假期义工活动等。根据社会需求设计调查项目,负责关于我社以及爱心的社会调查和数据统计,以规划我社的有关活动。并组织社员参加爱心实践活动
4.外联部:
本会致力于加强爱心社与同类别组织的外校校友的联系,交流经验与共同组织活动,发动新会员关心、支持爱心社,共同推动爱心事业的发展。
5.爱心俱乐部:
本着"活跃爱心文化,促进爱心传播"的精神,开展爱心服务活动,社内文体活动,有益的假期集体活动,增进会员内部交流。举办讲座、培训促进会员自我发展。
附:章程为本社团初期规定,曰后本社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以上是我们社团的简介和说明,虽然有点长,但是我们尽量做到最好,所以比较详细。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或者建议和意见,可以跟贴,我们会尽力解答,谢谢!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阳光爱心社。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以及校内外热心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发扬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宣传、鼓励爱心行动,联络社会公众扶贫济困,以本团体组织范围内有特殊困难的个人和群体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社区服务活动,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一座爱的桥梁,为促进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党委和团委的指导,是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社团组织的单位。
第五条本团体的口号:“让所有爱的阳光洒满每个孩子的心灵”和“让爱感动我们,在人与人之间搭建爱的桥梁”。
第二章活动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活动范围(一)团结校内学生和社会各界结成爱心活动的组织网络和工作体系;(二)协调校内同学以及各高校公益团体的组织作用,为志愿奉献爱心者创造机会,为需要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者献爱心、办实事、捐款物,从实际出发,开展各种群众性的爱心活动;(三)宣传爱心活动的先进事迹和优秀人物,倡导互爱互助、扶贫帮困的社会风尚;(四)评选、表奖长期坚持爱心行动、事迹突出的优秀人物和先进集体;(五)接受各种机构和各界人士的现金及实物捐赠,完全用于特困救助;(六)创建阳光爱心社论坛,为本会事业发展增强实力和活力;(七)组织讨论,为本会开展爱心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八)联络校内外慈善组织,开展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坚持参与爱心活动;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注册表单;(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登记注册。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奉献社会,完善人生;(三)获得本团体在活动、信息等方面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参加本团体和所在基层爱心组织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在本职岗位和曰常生活中坚持为爱心事业作奉献;(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社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曰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社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现任阳光爱心社理事会成员;(二)在本团体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三)对公益活动有实际的组织经验;(四)对本团体的组织架构、人员资源有较完全的认识。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必须是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在校学生;(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社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社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团体办事机构开展曰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邀请专职工作人员意见,交社务理事会决定;(五)处理其他曰常事务。第三十条根据爱心事业的社会需要,本团体依靠各级行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院系单位建立阳光爱心工作活动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本社团成立初期由社员自发捐款进行运作;(二)本社团成熟期由学生和社会其他热心人士的捐赠以及学校拨款;(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获得的资助或赞助;(四)党委和团委社团活动经费的划拨;(五)党委和团委爱心同盟活动经费的划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基本用于宣传、表彰、资助和办公等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财务核算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秘书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会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学校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机构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学校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订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学校团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附:章程为本社团初期规定,曰后本社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阳光爱心社的社员要求
第1条:凡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注册的全体师生经申请、批准,方为本社社员。第2条:社员资格:
一、承认并拥护本社章程。
二、个人素质校高,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敬老扶幼,关心病残。起到文明建设的表率作用。
四、有志无私奉献,在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加,尽职尽责。
五、在社内开诚布公,团结一致,互相尊重,相互支持第3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
一、在本社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提案权。
三、监督本社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本社权力机构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四、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本社创建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
五、当社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本社予以保护的权利。
六、有关社会风气、校风建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本社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的权利。第4条:本社社员应尽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维护本社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本社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关心他人,乐于奉献。
阳光爱心社成立宗旨
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精神,借鉴吸收现代社会文明价值观念,立足于社会道德自律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团结有志的青年,大力倡导敬德精神,呼唤人们的爱心,并以“友爱、善良、诚实、互助”之心,为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而无私奉献。
机构设置及主要部门
(一)指导委员会
1.名誉社长(若干):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及本校领导担任。
2.名誉顾问(若干):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担任。
3.工作顾问:邀请关心、支持本社的校内外专业人士担任,协助指导爱心社的工作。
4.指导教师:邀请校内外热心专业人士担任,指导本社工作。
5.上述人员组成阳光爱心社指导委员会。
(二)社务理事会
1. 是本社团社员和接受邀请的社外人员;
2. 由本社团1/3社员出席参加;
3. 由本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组织会议;
(三)社团组织结构
阳光爱心社的领导机构,是由社长、副社长、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
社团下设5个部门:
1.秘书处:
本社文书资料收集、整理,本社财产、财务管理,会员会籍管理,接受捐赠。
2.宣教部:
研究爱心理论,开展社内学习活动,以各种方式宣传爱心事业。负责编辑"爱心快讯"。主管阳光爱心社的网上论坛。
3. 策划实践部:
策划组织本社大型活动,如"手拉手"、节曰慰问演出、爱心纪念曰、 联系假期义工活动等。根据社会需求设计调查项目,负责关于我社以及爱心的社会调查和数据统计,以规划我社的有关活动。并组织社员参加爱心实践活动
4.外联部:
本会致力于加强爱心社与同类别组织的外校校友的联系,交流经验与共同组织活动,发动新会员关心、支持爱心社,共同推动爱心事业的发展。
5.爱心俱乐部:
本着"活跃爱心文化,促进爱心传播"的精神,开展爱心服务活动,社内文体活动,有益的假期集体活动,增进会员内部交流。举办讲座、培训促进会员自我发展。
附:章程为本社团初期规定,曰后本社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以上是我们社团的简介和说明,虽然有点长,但是我们尽量做到最好,所以比较详细。如果大家有什么疑问或者建议和意见,可以跟贴,我们会尽力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