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诚实守信是应是每个学习者所应遵守的准则。
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强化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意识,确保即将举行四六级考试的顺利进行,我院对全体师生开展了“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手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4.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5.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6.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7.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5.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盗窃试卷者;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注意:
06学年第一学期,共有9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6学年第二学期,共有17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7学年,共有5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8学年,共有5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9学年,共有22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以上受到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学生将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临近4,6级考试,考生应谨记考试纪律,切莫因小失大,增强诚信考试的意识,杜绝考试违规舞弊事件的发生,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强化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意识,确保即将举行四六级考试的顺利进行,我院对全体师生开展了“诚信考试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手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4.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5.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6.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7.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5.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盗窃试卷者;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注意:
06学年第一学期,共有9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6学年第二学期,共有17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7学年,共有5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8学年,共有5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09学年,共有22名同学因作弊受处分。
以上受到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学生将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临近4,6级考试,考生应谨记考试纪律,切莫因小失大,增强诚信考试的意识,杜绝考试违规舞弊事件的发生,确保考试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