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院要求学生购买的是意外医疗保险,并没有包括基础医疗保险(门诊)。根据粤人社发〔2010〕243号《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精神,应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中大南方也在此范围,为什么没有组织学生购买呢?万一学生患病就要自掏腰包。请各位同学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学生的权益!
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颁布日期】 2010-08-10
【实施日期】 2010-9-1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费项目。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按参保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交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教 育 厅广 东 省 财政 厅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等【颁布日期】 2009-09-28【实施日期】 2009-9-28【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9〕2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简称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在我省就读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普通高校、中职技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普通高校、中职技校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落实。二、启动时间与医保年度。粤府办〔2009〕56号文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省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应统一按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2009年9月1日前已正式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2009年的保险年度可以暂按原规定执行作为过渡,但从2010年起,所有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律按照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各地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息系统设置,做好保险年度衔接,确保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医疗待遇的连续性。三、学校隶属关系的确认。各类学校的隶属关系认定由各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其中: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及地方财政负担的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四、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参保地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解决,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缴费补助对象的认定,由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残联部门负责。五、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宣传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的思想稳定、学校秩序稳定和社会稳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附件:1.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名单2.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名单3.地方财政负担的独立学院名单4.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单
5.省属技工学校名单 地方财政负担的独立学院名单(共12所)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广州)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广州) 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广州) 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 5.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广州) 6.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珠海) 7.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珠海)8.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院(珠海) 9.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珠海)10.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东莞)11.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12.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肇庆)
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颁布日期】 2010-08-10
【实施日期】 2010-9-1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0〕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委)、物价局: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现就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在校学生、在托在园学龄前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学生儿童个人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费项目。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按参保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交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教 育 厅广 东 省 财政 厅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等【颁布日期】 2009-09-28【实施日期】 2009-9-28【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9〕29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简称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在我省就读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普通高校、中职技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普通高校、中职技校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的落实。二、启动时间与医保年度。粤府办〔2009〕56号文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省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应统一按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2009年9月1日前已正式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2009年的保险年度可以暂按原规定执行作为过渡,但从2010年起,所有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律按照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各地级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息系统设置,做好保险年度衔接,确保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医疗待遇的连续性。三、学校隶属关系的确认。各类学校的隶属关系认定由各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其中: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及地方财政负担的独立学院名单见附件。四、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参保地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解决,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缴费补助对象的认定,由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残联部门负责。五、加强宣传引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重点宣传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的思想稳定、学校秩序稳定和社会稳定。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附件:1.中央部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名单2.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名单3.地方财政负担的独立学院名单4.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名单
5.省属技工学校名单 地方财政负担的独立学院名单(共12所)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广州)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广州) 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广州) 4.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州) 5.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广州) 6.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珠海) 7.吉林大学珠海学院(珠海)8.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院(珠海) 9.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珠海)10.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东莞)11.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中山)12.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