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IC DISCUSSION

关于收取滞纳金,哥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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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1-3-15 23:00 编辑

中文名称:滞纳金英文名称:overdue fine
滞纳金(Overdue Payment)指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要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特点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明确了“滞纳金”的说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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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学院管理部(还是物业部?)有没有权来收这个滞纳金
单是那个万分之五的规定,学校的那个公告就是不合法的
具体这个是大家爆料上电视
还是我被学校找上门去喝茶
或者是公告修改成万分之五
这个全看大家的反应了
还有- -我可没说我不去缴水电费哈,我可是好学生好公民,(*^__^*)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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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 靠谱 支持
鄙视学校乱收费
当年收水费阿姨被我喷过一轮之后见到我就绕路走
你跟它耍流氓,它跟你讲法制。你跟它讲法制,它跟你耍流氓。
打倒独裁!任何损害人民利益的官僚阶级都该被推翻!!
其实讲甘多,学校咪一于嚟个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距要乱收费,仲系会乱收费,身为待宰小羔羊噶我地,即使反抗,仲系要眼白白睇住学校磨刀霍霍向小羊!
爆料又如何?记者未入到大山就比领导们请去饮茶食饭宵夜直落啦!
法制,系强权既法制;流氓,系弱势既流氓...
水电费我一定按时交,但是1%的滞纳金我怎么也不接受~!!!!!
回复 7# 伊玥。兮。


其实讲甘多,学校咪一于嚟个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距要乱收费,仲系会乱收费,身为待宰小羔羊噶我地,即使反抗,仲系要眼白白睇住学校磨刀霍霍向小羊!
爆料又如何?记者未入到大山就比领导们请去饮茶食饭宵夜直落啦!
法制,系强权既法制;流氓,系弱势既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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