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qianlong.com/2007-08-04 08:02:22来源:北京青年报
  以前工商银行在计算利息时将“大月”的31日忽略不计,但这一交易原则工行
却未尽到公示义务,为此,朝阳法院向工行发了司法建议函。前天,工行对朝阳法
院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已全面梳理了存贷款计结息的合同条款,改进了服务
告知制度。

  记者昨天通过工行客服电话“95588”了解到,自今年1月20日起,银行计息不
再像以前那样每个月都按30天算,而是按实际天数来计算,即将大月的31日也计入
利息计算时间。记者发现,这一调整发生在顾客起诉工商银行不将大月31日纳入计
息范围之后。

  2006年11月,因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存款”业务的大月31日不计算利息,段先
生发现其个人存款利息一年下来被少算了100余元,于是将工商银行北京朝阳区支
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发现,中
国工商银行制定的储蓄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计息规则等关系储户利益的条款,存
在不完善、不透明问题,未完全尽到对储户的告知、明示义务,易引发纠纷,遂就
此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储蓄合同的“公开”、“透明”问题
予以规范,并采取在存款凭证上、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储户易于接受的方式,就涉
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说明和告知。

  工商银行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该行组织专门人员全面梳理了存贷款计结
息的合同条款,要求各分支机构依法采取合理恰当、储户易于接受的告知方式对外
公告,保证广大储户能够清晰、准确、及时地了解相关信息,依法合规地保障客户
合法权益。

  至于大月31日是否计息,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接
线员答复说,银行计息不再像以前那样每个月都按30天算,而是按实际天数来计算
,即将大月的31日也计入利息计算时间,这个制度自今年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