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2 17:21:22 作者:校园管理部 来源: 浏览次数:13

院所属各系: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省公安厅、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我省高等、中等专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空挂户口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313号)精神和暂缓就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要求,为做好我校今年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借出的户口卡,必须在6月25日之前归还,从6月22日起,毕业生户口卡一律不外借。
二、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持《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将户口由原籍迁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三、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毕业生已落实工作单位并可落户者(包括档案关系挂靠人才市场者),请将户口迁入的详细地址填入相应的《毕业生入户登记表》[户口迁入地址必须写明到:XX省XX市XX县(区)XX路XX号XX房(下同),如: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路99号100房]:
(二)毕业生落户只能迁入单位、人才市场集体户或原籍家庭户,不能直接迁入他人家庭户。
(三)需在《报到证》复印件背面注明“系(部)班级专业、联系电话和详细落户地址”,并按《毕业生入户登记表》中的顺序排序。
(四)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协议手续的,学校可保留户籍两年,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时,将户籍迁入学院的毕业生必须在《_________系2011届暂缓就业毕业生名单》(见附件)中做好登记,并预交《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元/人(公安部门打印户口迁移证的工本费),以系为单位于6月27日前交到校园管理部。
2.在暂缓就业规定的期限内,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或因结婚、生育、出国(境)等事项需要用户口卡的,毕业生应提前到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时,凭本人身份证、报到证原件到校管部开出《户口迁移证明》并领回预交的迁移证工本费,自行到属地(温泉镇)派出所将户口迁出。
3.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报考公务员面试需要借出户口卡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和升学(公务员面试)相关证明材料到校园管理部借用。
4.暂缓就业期满还未落实单位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暂缓就业期满后10天内仍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户口由辖区派出所按照原籍的地址迁出,并打印《户口迁移证》,存放在学院校园管理部。此时学生的户口信息是无法使用的,直到学生本人亲自前来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在有效期内回原籍恢复户口方能使用。户口不会自动迁回原籍。
(五)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且未办理暂缓就业的,在毕业离校前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操作程序同“分配到广州市外的毕业生”,凭毕业生《报到证》或《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原生源地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未办理户口迁出的,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与户籍有关的手续。
四、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毕业生户口迁移之后一般不再办理更改手续。因此,毕业生户口迁入地址填写必须准确无误,领到《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及时到迁入地公安部门或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五、丢失身份证的毕业生,毕业前,由本人自行到学院校园管理部办理报失手续。
六、户口迁移工作重要,请各位毕业生高度重视,各系辅导员大力协助,确保工作准确无误,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七、校园管理部咨询电话:61787502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校园管理工作部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